(2016)豫168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068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春节后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暂叫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常常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不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2016年农历正月24日晚,女儿出生还未满月,被告竟因一句话再次将原告狠狠殴打一顿,使用皮带把原告打的浑身是血,在邻居的劝说下,被告的家人才把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至此,原告悲痛欲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身体虚弱,精神恍惚,难以照顾孩子,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潘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潘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基础很好,2016年农历正月24日晚,我喝酒了,打了原告,我知道自己错了,以后我会改正缺点,痛改前非,不会再与原告生气。我们的孩子刚出生两个月,孩子太小,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潘某丙,乳名叫潘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互相了解一年后同居生活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缺点,并且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说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促使双方和好,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栋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