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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先国与衡阳御都华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国,衡阳御都华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国,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御都华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286号和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御都华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御都华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先国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御都华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御都华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