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与蒋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蒋红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69号原告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县蒋李集镇。法定代表人马登科,镇长。委托代理人火建洲、孟宪阁,许昌县蒋李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红霞。委托代理人李中强,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蒋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蒋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张 远人民陪审员 寇书庆人民陪审员 田松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