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旷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红,旷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旷日辉,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与被执行人旷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旷日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90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旷日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望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