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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宽滃诉被告刘丽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028号原告:刘某甲,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乙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