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宽滃诉被告刘丽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028号原告:刘某甲,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乙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