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亮,匡干秀,李进中,黄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尹青春,理事长。地址:宁远县东溪街道办事处泠江东路66号。被执行人李德亮,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夏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2********。被执行人匡干秀,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夏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3********。被执行人李进中,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夏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被执行人黄艳兰,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夏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亮、匡干秀、李进中、黄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李德亮、匡干秀、李进中、黄艳兰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李德亮、匡干秀、李进中、黄艳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公证处(2015)宁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