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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灼培、候玉兰与潘锦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灼培,候玉兰,潘锦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梁灼培,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候玉兰,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锦灿,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关于梁灼培、候玉兰申请执行潘锦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应向两申请执行人赔偿事故损失598322.5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8870元。因被执行人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主动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47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案件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