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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代小同诉被告平舆县农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同,平舆县农机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48号原告代小同,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农机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小同诉被告平舆县农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小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小同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