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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国民与慕明杰、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民,慕明杰,冯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白国民,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慕明杰,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顺贞,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司法文书等。被告冯婷,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民诉被告慕明杰、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在审理期间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白国民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国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后,由原告白国民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