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浙江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宏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催字第35号申请人:浙江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社区附属房屋朝北二楼四间。法定代表人:程宏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浙江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所持杭州银行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1/37496849,票面金额75000元,出票人杭州百鸣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宜鸿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2月18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49684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