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文飞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大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飞,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大道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253号原告徐文飞。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大道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吴韵路321号惠山万达商业广场超市楼Z-B1-A(开发区)。负责人郑欲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飞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大道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政和大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文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永辉政和大道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文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