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陈建华、陈艳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陈艳萍,陈林华,陈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陈铁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负责人吴建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令珍,职员。原审被告陈艳萍。原审被告陈林华。原审被告陈小华。上诉人陈建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华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华撤回上诉。上诉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陈建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