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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卫兵、沈选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吕卫兵,沈选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卫兵。被执行人沈选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吕卫兵、沈选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卫兵、沈选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739684万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60.95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2016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本院(2016)湘0204执22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卫兵、沈选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