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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立国与刘振国、崔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国,刘振国,崔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10号原告周立国,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振国,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崔海亮,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周立国诉被告刘振国、崔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立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