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趁新与宋小忠、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趁新,宋小忠,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650号原告李趁新,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宋小忠,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靳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趁新诉被告宋小忠、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趁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