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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趁新与宋小忠、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趁新,宋小忠,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650号原告李趁新,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宋小忠,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靳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趁新诉被告宋小忠、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趁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