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杨岳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666号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被告杨岳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以与被告杨岳山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一六���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