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海潮与齐阳、张兰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潮,齐阳,张兰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737号原告:王海潮,男,1997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齐阳,女,2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兰杰,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潮诉被告齐阳、张兰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潮撤回对被告齐阳、张兰杰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