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辖终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敏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辖终000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伟敏上诉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怡康公司停止侵害可随身携带的艾灸盒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50000元万元。怡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被诉的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在西安市莲湖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怡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怡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其住所地及被诉的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在西安市莲湖区,依据民诉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请求将本案移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专利侵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怡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王彩萍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