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艳琴与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赔偿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琴,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琴,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狮子胡同6号中区60,身份证号:410702196607120020。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东段262号。法定代表人巩连文,主任。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的(2012)红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马艳琴来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艳琴土地补偿款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04元,合计20504元。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300元,申请执行费204元至今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存款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