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盘广兰与苏敬雄、容县运美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广兰,苏敬雄,容县运美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460号原告盘广兰,学生。委托代理人李耀强,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敬雄,农民。被告容县运美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冯文杰。被告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区人民南路78号。负责人梁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人民北路376号负责人张恒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广兰与被告苏敬雄、容县运美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盘广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敬雄、容县运美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广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元,由原告盘广兰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秀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