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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美莲诉刘贞彬、席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莲,刘贞彬,席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454号原告高美莲,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忠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贞彬,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席柏,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莲诉被告刘贞彬、席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莲撤回对被告刘贞彬、席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3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逄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