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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庞凯兵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庞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德明。委托代理人高望。委托代理人王强。被执行人庞凯兵。委托代理人庞凯龙。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赵志伟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