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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洪达与廖大川、韦玉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达,廖大川,韦玉贤,潘利英,廖某甲,廖某乙,周永良,范玉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11号原告陈洪达。委托代理人陶未绍,广西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廖大川。被告韦玉贤。被告潘利英。被告廖某甲。被告廖某乙。被告廖某甲、廖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潘利英。系原告廖某甲、廖某乙母亲。被告周永良。被告范玉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达诉被告廖大川、韦玉贤、潘利英、廖某甲、廖某乙、周永良、范玉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达在本院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洪达承担。审判员  廖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海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