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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508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户籍地位于上海市闸北区XXX,被告的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X,被告自2014年7月至今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XXX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嘉定区,故本案属嘉定区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