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一德高压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一德高压开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57号。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一德高压开关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车站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碎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一德高压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一德高压开关厂自愿达成了债务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劲松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饶运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