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291号原告杨××,农民。被告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杨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