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九林与张西兰、杜兵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九林,张西兰,杜兵,陈国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558号原告梁九林,男,生于1990年2月3日。委托代理人范兵远,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兰,女,生于1982年11月11日。被告杜兵,男,生于1975年8月31日。第三人陈国清,男,生于1976年1月12日。原告梁九林诉被告张西兰、杜兵、第三人陈国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九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九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6元,由原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