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杨荣汉与陈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汉,陈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09号原告:杨荣汉。被告:陈学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汉诉被告陈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荣汉负担。审 判 长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