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周秋生与朱占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生,朱占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民初1187号原告周秋生,男,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杨文东,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占和,男,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告周秋生与被告朱占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艳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秋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东、被告朱占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5年11月22日将铲车租赁给被告,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每月4000.00元,每月22日付铲车租金,但被告至今未付租赁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16804.00元(截止至2016年3月28日),要求被告将铲车修理完好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与原告发生租赁关系属实,租赁费是每月4000.00元,但租赁后铲车出现毛病了,原告也知道这个事情,原告说给修,但是至今也没有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铲车出租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铲车一辆,租金每月4000.00元,被告预付押金2000.00元,被告应在每月22日付铲车租金,铲车如有任何损坏,由被告负责修理或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了2000.00元押金,于次日将铲车开走,开走时未发现铲车有损坏。因被告至今未付租赁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给付租赁费16804.00元(截止至2016年3月28日),并要求被告将铲车修理完好返还给原告。审理中,原告举证情况: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2日签订的《铲车出租合同》,证明双方的租赁关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情况:1、提供被告个人通话记录3枚,证明因车辆有损坏,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修理或换件。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无通讯部门公章,且记录中并无通话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因通话记录中确无通话内容,证明不了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2、提供修理费及换油收据7枚,证明车辆有损坏的情况。经质证,原告认为车辆有损坏是被告操作不当超负荷工作导致,换油说明被告使用了车辆。因原告并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证人代某某出庭,证明:受被告雇佣干活,被告租用原告的铲车时证人跟着去了,当时车能开走,没发现什么问题,但开走后装了一些预埋件就发现液压钢芯有问题,是弯的,干不了活,后来被告去修过,还是干不了活,现在车在被告亲属家放着。经质证,原告认为车损坏是被告超负荷装载造成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车辆出租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现被告未如期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当交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并将车辆交还给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将车辆交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租金截止至2016年3月28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将车辆修复后返还,因车辆是否有损坏,损坏程度如何,修复金额为多少,现无法确认,原告可在被告实际返还车辆后另行主张。被告从原告处开走车辆时未发现车辆有损坏,原、被告已约定在被告使用期间车辆损坏由被告负责维修,故被告主张车辆在取走后即发生损坏,不同意全额承担租赁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周秋生与被告朱占和的车辆出租合同;2、被告朱占和给付原告周秋生租赁费16804.00元,扣除被告已付押金2000.00元,还应给付14804.00元;3、被告朱占和将铲车返还给原告。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被告承担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审判员 孙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英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