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窦某、吴某甲等与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窦某。申请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窦某等申请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9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窦某、吴某甲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92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继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