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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朝辉与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辉,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434-1号原告:罗朝辉,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国文,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兵。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远忠。本院受理原告罗朝辉与被告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其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管辖,案涉工程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因此,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