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卫国与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国,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38号原告吴卫国,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生,住通许县。被告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虎。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君。原告吴卫国诉被告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