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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衡冶与钟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111民特30号申请人周衡冶。申请人钟伟文。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衡冶与钟伟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改平审查此���,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衡冶与钟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钟伟文一次性赔偿周衡冶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二、上述赔偿款支付方式:钟伟文已于2015年10月24日支付给周衡冶赔偿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余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钟伟文于2016年4月1日支付给周衡冶;三、钟伟文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周衡冶不得再就此事向钟伟文、何劲、王龙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周衡冶���钟伟文、何劲、王龙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钟伟文、何劲、王龙的刑事责任;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三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隆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南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