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易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571号原告易某,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熊某,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