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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蒙爱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蒙爱芬,覃宗庆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财保21号提请人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谢天荐,主任。委托代理人韦克尔,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蒙爱芬,女,1967年1月4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系覃宗庆之妻。被申请人覃宗庆,男,1969年8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系蒙爱芬之夫。提请人南宁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蒙爱芬、覃宗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请求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6日提请本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蒙爱芬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北二路分理处账号为:62×××52的存款5万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蒙爱芬、覃宗庆对第三人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尚未到期债权(2016年5月30日前可领取工伤赔偿款17.1万元)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办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蒙爱芬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北二路分理处账号为:62×××52的存款5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蒙爱芬、覃宗庆对第三人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尚未到期债权(2016年5月30日前可领取工伤赔偿款17.1万元)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显贵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李明柳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