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胡继东诉黄文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东,黄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4民初28号原告胡继东。被告黄文婷。原告胡继东诉被告黄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建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2日,被告黄文婷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3000元整,以每月460元计息,借期2-3个月,并立下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还,借条逾期,原告数次找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黄文婷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文婷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黄文婷以经营超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胡继东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于同日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胡继东,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书写借条后原告随即给付现金23000元给被告黄文婷。后因被告黄文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原告胡继东多次催收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黄文婷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被告黄文婷所立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黄文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抗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继东与被告黄文婷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黄文婷未按期支付利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胡继东对其债权可随时要求被告黄文婷予以清偿。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胡继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文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辩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婷欠原告胡继东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3000元,限被告黄文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借款本金23000元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随本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黄文婷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 判 员 卢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