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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潘跃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跃峰,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潘跃峰,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陈江,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潘跃峰与被执行人陈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白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一、被告陈江偿还原告潘跃峰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利息人民币4万元(本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还清,利息人民币4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被告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自动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潘跃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江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于2016年2月1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六个月。2016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潘跃峰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450元免予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权 喜审判员 张西斌审判员 吕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