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权荣与陈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权荣,陈程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304号原告:卢权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何晓舸、李勇,分别、实习律师。被告:陈程定,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权荣诉被告陈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为3423元,由原告卢权荣负担(原告卢权荣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