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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林林与湖南日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司亚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林,湖南日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司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林,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林松,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戴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学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亚,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李林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日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司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松,被上诉人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辉、袁学武,被上诉人司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引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第四十六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