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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建英、叶道亮等与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英,叶道亮,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碎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161号原告:刘建英,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叶道亮,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四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利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碎波,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英、叶道亮与被告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碎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英、叶道亮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