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5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让淑国、张来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让淑国,张来宾,丁瑞娟,张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508-1号申请执行人:让淑国,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张来宾,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胡牡丹区。被执行人:丁瑞娟,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被执行人:张俊娥,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菏牡执字第5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俊娥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平花园3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宗(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让淑国与被执行人张俊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欠款本金及利息已结清,故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来宾、丁瑞娟、张俊娥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俊娥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平花园3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宗的查封(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正运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