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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龙申请执行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廖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3016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廖海东,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王龙申请执行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廖海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廖海东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续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