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龙申请执行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廖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3016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廖海东,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王龙申请执行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廖海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廖海东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续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