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木勇与张静、章在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勇,张静,章在明,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44号原告:杨木勇,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章在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木勇与被告李敏、张静、章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