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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木勇与张静、章在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勇,张静,章在明,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44号原告:杨木勇,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章在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木勇与被告李敏、张静、章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