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02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利民诉被告刘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民,刘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吉02**民初62号原告赵利民,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机江胡同省机住宅15-5-105号。被告刘坤,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民诉被告刘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民撤诉。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程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