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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2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利民诉被告刘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民,刘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吉02**民初62号原告赵利民,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机江胡同省机住宅15-5-105号。被告刘坤,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民诉被告刘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民撤诉。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程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