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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小弟与陶进华、杨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弟,陶进华,杨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675号原告黄小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进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被告杨美荣,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弟与被告陶进华、杨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按1/4收取182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4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