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005号原告骆某某,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骆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