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夏同江、丁玉珍与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同江,丁玉珍乾安县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字第5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夏同江,现住乾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丁玉珍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26号法定代理人:毛贵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同江、丁玉珍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同江、丁玉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同江、丁玉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同江、丁玉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同江、丁玉珍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夏同江、丁玉珍。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