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654号原告徐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