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601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以与被告邹某自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