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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扶余市林业局诉被申请人宋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余市林业局,宋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37号申请人扶余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杨学文,局长。被申请人宋启,现住扶余市。申请人扶余市林业局诉被申请人宋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扶余市林业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启账户存款21559.2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启的账户存款21600.2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远航